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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动物试验属于临床试验吗?
无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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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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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于:2025-12-11 09:22:01
我近期加入了一家新公司,发现该公司在未经 CE 认证的器械相关人体试验方面,过往的操作较为灵活。我已告知研发部门,需谨慎评估产品开发阶段允许开展的试验活动,因为部分试验可能已超出范围,属于临床研究范畴。
我非常希望听取有过如下经验的同行分享:曾处理过处于临床研究边界的验证与确认(V&V)试验,以及如何界定此类试验的边界。根据《医疗器械法规》(MDR)第 2 条第 45 款定义,临床研究指涉及一名或多名人类受试者的任何系统性研究,其目的是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或性能。我特别注意到,该定义明确提及 “安全性和性能”,而非限定于 “临床安全性和临床性能”。我已知晓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2021-6 号指南中关于可用性研究与临床研究的相关问答(Q17),但认为该指南未能提供足够的针对性指导。
以下分享我在公司遇到的几个具体场景:
场景 1
:我们研发的一款器械拟通过胶带(类似创可贴)临时贴附于婴儿皮肤。在现有技术水平(SOTA)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同类器械的不良事件(AE)报告显示,因粘合力过强导致婴儿皮肤损伤的案例。我偶然得知,研发部门计划开展一项试验:将我们未经 CE 认证的原型器械贴附于部分员工的婴儿皮肤上,以观察是否会造成皮肤损伤。出于明显的伦理考量,我叫停了该试验,但同时认为,该试验本质上可能被认定为临床研究 —— 因为其目的是系统性评估器械的安全性。各位对此有何看法?
最终,我们采用人工皮肤模型对器械粘合力进行测试,并与市场上的同类器械进行基准比对,未开展任何人体试验;)
场景 2
:我们研发的另一款器械用于采集和显示脑电图(EEG)信号。该器械会对信号进行处理(滤波、降噪、伪影去除)并呈现给用户,不对数据进行临床解读,仅提供客观测量结果供医师诊断参考。我们的临床评价策略依据《医疗器械法规》(MDR)第 61 条第 10 款制定,重点关注器械的技术性能,该方案已获得公告机构(NoBo)的认可,甚至得到其鼓励。研发部门计划通过以下方式开展验证工作:招募自愿受试者进行信号测量,以评估器械的信号处理能力(以上为简化说明:)。我的观点是,该试验可能被认定为临床研究 —— 因为试验涉及人类受试者,且目的是评估器械在信号处理方面的(技术)性能,以确保呈现给用户的测量结果质量达标。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由于该测量结果不用于诊断目的,受试者不会面临与器械相关的任何风险(这与美国《联邦法规》第 21 篇第 812 部分(21CFR Part 812)中关于研究性器械豁免(IDE)的规定类似)。但我始终回归《医疗器械法规》(MDR)的定义:只要涉及人类受试者且旨在评估器械性能,即构成临床研究。因此,我更倾向于采用无人体受试者的台架试验来完成器械验证。 对这些问题,请问黄老师有何见解呢? 非常想听听欧杰专家们的意见
黄老师
高级工程师
回答于:
2025-12-11 10:57:07
你说的对,在咱们国内有所谓的小临床和大临床这种非正式的说法,但是在欧盟法规里面,临床试验大概就分两个大类:一类是
上市许可相关临床研究,这个就是对应MDR art62(1) 的临床,另外一类就是art 82 提到的适用于上市后监督、
医疗器械优化改进相关的探索性临床研究,还有就是一些纯粹的理论性研究范畴.无论哪种都不能避开伦理这块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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