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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关于BSI发补整改的问题
 无悬赏-浏览次数:159次 此问题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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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于:2025-11-27 09:34:31
我们生产一款IIb类激光手术设备,目前仅对主机分配了UDI。近期审核员对我们的包装配置提出两个关键问题: 1. 主销售包装(含激光设备+第三方已CE认证的光纤)外包装未携带独立的UDI-DI载体; 2. 根据MDR第22条,该组合包装被视为"系统/程序包",需对整个包装承担额外CE认证责任。 核心事实: - 光纤供应商关系:采购自其他制造商,采用原始无菌包装并带有有效CE标志和UDI - 原包装设计:将激光设备(设备标签含UDI)与密封光纤袋一同放入品牌销售盒发运 审核方立场:根据MDR第22(1)(c)条,该组合包装构成"系统"(包含不同制造商设备且为激光手术特定用途组合)整个包装作为可销售单元需满足:独立UDI-DI、包装层级CE标志、履行第22条义务(兼容性验证、欧盟符合性声明等) 核心问题:若在运输环节将主机与配件物理分离,第22条是否仍适用? 考虑中的替代方案: 方案1:完全独立发运 - 激光设备装入自有CE认证包装盒(含UDI) - 光纤保持供应商原始无菌包装单独发运(含光纤CE标志和UDI)假设:由于我方未将"组合产品"投放市场,可规避第22条 方案2:共用运输箱(无品牌销售包装) - 两件产品(各自保留最小销售包装)放入无品牌物流箱 - 运输箱标注: • "仅限运输使用" • 不添加CE标志或新UDI-DI • 列明独立设备(如"激光设备型号X ×1")




游客
回答于:2025-11-27 09:36:47

我假设光纤对于激光设备实现其预期医疗用途是必不可少的,对吗?

如果这些设备是单独销售且不作为即用组合呈现,仅共同包装应不足以触发第22条条款。

即使没有品牌标识,商业呈现也可被解读为有意将系统投放市场,尤其是当这些设备在功能上相互依赖时。这就是为什么审计人员在此采取保守立场...

在我看来,选项1更为可取...光纤是否根据MDR(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或其他法规获得CE标志?您可以考虑作为其分销商,并保持独立标签(例如光纤盒上标注分销商信息),以维持这些设备各自的独立监管身份。担任分销商有其自身义务,但可完全规避第22条条款。



黄老师
黄老师
高级工程师
回答于:2025-11-27 09:50:29
实施方案一(独立运输):这是解决当前审核发现问题最简洁的方式,既能避免第22条款带来的重大负担(包括创建新的技术文件、为系统签发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验证设备兼容性、并为套装分配新的UDI-DI代码),又能保持合规。 重新评估"系统"装配的必要性:请自问最初捆绑设备的根本动机。 若仅为物流和成本考虑,方案一虽可能略增费用,但这是合规必须付出的代价。 若存在必须作为集成解决方案呈现的临床或营销需求,则必须承担监管义务,严格按照第22条款要求执行合规操作。具体包括: • 为完整销售套装创建新UDI-DI标识 • 在包装箱体施加UDI载体 • 执行并记录设备间临床用途兼容性验证 • 为系统/程序包创建新版欧盟符合性声明 • 确保质量体系及上市后监管覆盖该"系统" • 以系统包装商身份在外箱加贴CE标志(注明公告机构编号) 总结:要彻底规避MDR第22条款的适用,必须避免将不同制造商的设备组合成可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市场销售单元。方案一完全符合此原则,而方案二试图钻漏洞的做法难以通过监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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