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假设光纤对于激光设备实现其预期医疗用途是必不可少的,对吗? 如果这些设备是单独销售且不作为即用组合呈现,仅共同包装应不足以触发第22条条款。 即使没有品牌标识,商业呈现也可被解读为有意将系统投放市场,尤其是当这些设备在功能上相互依赖时。这就是为什么审计人员在此采取保守立场... 在我看来,选项1更为可取...光纤是否根据MDR(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或其他法规获得CE标志?您可以考虑作为其分销商,并保持独立标签(例如光纤盒上标注分销商信息),以维持这些设备各自的独立监管身份。担任分销商有其自身义务,但可完全规避第22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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