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发补整改单子的一个问题点,我觉得值得单独拿出来和大家讨论一下:
客户生产一款IIb类激光手术设备,目前仅为主设备分配了UDI。公告机构针对客户的包装配置提出两个关键问题:
1. 主销售包装(含激光设备+第三方CE认证光纤)外包装未标注独立的UDI-DI载体
2. 该组合包根据MDR法规第22条被视为"系统/程序包",需对整个包装承担额外CE标识责任
核心事实:
• 光纤供应商关系:采购自其他制造商,原厂无菌包装附带有效CE标识和UDI
• 原包装设计:将激光设备(设备标签含UDI)与密封光纤袋置于统一品牌销售盒中发货
公告机构立场:
根据MDR第22(1)(c)条,该组合包装因包含不同制造商产品并为特定手术目的组合,构成"系统"。整个包装作为可销售单元需:独立UDI-DI、包装层级CE标识、履行第22条义务(兼容性验证、欧盟符合性声明等)
欧杰公司给客户建议的解决方案:
方案1:完全独立运输
• 激光设备装入自有CE认证盒(含UDI)
• 光纤保持供应商原厂无菌包装(含CE+UDI)单独运输
假设:避免触发第22条,因客户尚未将"组合产品"投放市场
方案2:共用物流箱(无品牌销售包装)
• 两件产品(各自保持最小销售包装)放入无品牌运输箱
• 运输箱标注:
- "仅限运输使用"
- 不添加CE标识或新UDI-DI
- 列明独立设备(如"激光设备型号X ×1")
强烈推荐方案一,方案二有些取巧,有被机构持续追打的风险。
很多制作商对于何种情况下会触发MDR Article 22 有疑问。这里我们给大家做个简单的科普:
当一个公司将下面这些物品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或“程序包”进行销售时,就会触发MDR Article 22:
这些物品包括几个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
或者是那些带有CE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比如血糖仪或者试剂盒之类的,
也可能包含其他本身不属于医疗器械,但在医疗程序中会用到的产品,举个例子,为了方便手术,把消毒液,纱布,手套和手术刀组合成一套,其中像纱布和手套这类物品,单独看可能不算“器械”,但确实是医疗用途。
黄老师这里提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
你组合起来的这些产品,每一样都必须严格依据原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来使用,绝不能有任何随意的改动,
一般而言,也就是两张情况:
第一种情况,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就是只做组合,不涉及灭菌的环节。
如果你只是把一些合规的产品打包到一块,它们原本的无菌状态你并未做任何改变,比如说你组合一个“伤口护理包”,里面装的纱布,胶带和剪刀都是别家公司生产并且已经灭菌处理好的,那么你需要做的事情如下:
你需要出具一份“声明”,
要清楚的是,这并非让你重新去做一遍CE认证,它更像是一份你自己提供的保证文件,
在这份文件当中,你必须明确声明出来:我已经检查了兼容性,确保这些产品放一起用是安全管用的,也完全按照了每个厂家说明书上的要求,然后,我把套装仔细包装好,连同厂家给的所有说明书和警示信息,一点不少都交给了使用者,我组合这些产品的整个流程,都有内部的一套管理和品控,绝不是随手乱拼的。
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你还要负责给这个套装做最后的灭菌。
假如说你组合了套装,最后还由你亲手来做灭菌处理,比如把几个东西装一个袋子里再整体灭菌,那规矩就变得更严了,你得去找公告机构以你们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MDR认证,整个流程是按 Is 的路径去执行的。
而在下面几种情形里,你组装的系统和程序包会被认定为新设备,不再是简单的套装集合,比如它里面含有某个根本没有CE标志的产品,或者你的组合方式存在不兼容的问题,打个比方,你把一个明确用于核磁共振环境的设备,跟一块带磁性的金属工具包到了一起,这种做法显然很不安全,也不匹配,还有就是你的灭菌方法并没有遵循原厂家的指示来操作,一旦发生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你的角色就变了,你成了实际的制造商,你必须为这个全新的设备走完整套MDR认证流程,并承担所有制造商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这远比仅仅出具一份声明要麻烦得多了。
对于包装和标签也有要求,如果您没有整体上对套装做一个独立的MDR认证,你自己不能随便在套装外面加贴CE标志,因为这个套装本身并非一个新设备,它内部的每个零件其实都已经带有各自的CE标志了,你额外再贴一个上去,很容易误导别人以为你对整个产品包做了全项认证,不过包装上必须清楚标明你的信息,你的公司名称,你的商标以及联系方式都得印上去,这样无论是用户还是监管机构,都能明确知道这个套装是由谁组合完成的。
以上就是我们给客户提供两个整改建议的理论基础。
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欢迎留言区里面讨论。